广东省建设厅立即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7-08 浏览:168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住宅工程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关于集中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省安委办《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紧急通知》以及我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7月3日召开的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我厅决定从7月8日至7月24日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通过开展在建工程(特别是在建住宅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认真查找本地区、本企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于排查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我省“三促进一保持”目标的实现创造良好环境。
二、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六)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八)《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九)《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
(十)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其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三、工作部署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建筑施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时间从7月8日至7月19日。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堵塞漏洞,确保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到位。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阶段,时间从7月13日至7月19日。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
3、省建设厅重点督查阶段,时间从7月20日至7月24日,省建设厅组织5个督查组,对部分地级以上市7月上中旬开展的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在建住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等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
(三)检查主要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方面: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加强勘察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系列文件的情况;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情况;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的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等问题依法处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
安全生产方面:
1、对高支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层外墙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相关情况,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编审、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实施和验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等情况;
3、各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等措施落实情况;
4、“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情况;
5、对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与今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督查合并进行。
1、提交报告和检查记录。督查组到达受检地区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督查组提供组织开展检查(包括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管函[2009]204号)和本通知要求开展的检查)的书面总结报告、限期整改通知(局部停工通知)以及相关检查记录。
2、听取汇报和查阅有关资料。召开会议,全面听取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检查记录和相关管理资料。
3、抽查项目。每个受检市随机抽查3项在建工程,包括住宅、工业厂房和公共建筑工程各1项(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城市应提供此类项目)。
4、反馈意见。督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向受检地区反馈督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单位主要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抓,相关科(处)室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突出重点,重点检查三类重点对象,即建设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质量安全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的重点企业以及危险性较大工程,确保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彻底。本次督查、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认真建立整改台帐,专人负责跟踪整改落实,务必在7月31日前整改到位。对重大隐患不按期完成整改甚至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月2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将此次开展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总结材料报送我厅安全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