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8-03 浏览:2134
《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条例指出,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公共监控视频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条例对管线产权、建设单位等明确了法律责任;并在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
条例强调,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