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8-03 浏览:1182
《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检查对象:凡全部或部分利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援助资金、国外政府贷款,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及技改项目;投资规模虽在1000万元以内但列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工程项目;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资金、建设及规划、环境保护、用地管理、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八个方面,每个方面应检查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监察、发改、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财政、审计等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监督检查人员所要履行职责及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人员将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检查人员既可采取听取汇报的方式,也可采取召开会议、查阅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入现场查验工程质量进度情况、检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还可以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