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广东建设信息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9-09-11 浏览:1548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
该《办法》规定,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支付保证金到专用账户。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少于2万元。
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经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后,可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