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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措施遏制违建行为

信息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0-03-03   浏览:3587

    日前,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保障民生、视线通廊控制等内容,加大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
    视线通廊控制确保协调性
    为把天津建设得更加美丽,创造舒适宜人的环境,《条例》新增了视线通廊控制方面的内容,要求在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的周边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构建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违建行为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条例》规定,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事权调控机制确保执法力度
   《条例》还建立了事权调控机制,规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政府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县的城乡规划项目,暂停该区、县的规划实施的行政审批。暂停期间,其行政审批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代为行使。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对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