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晶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0-02-13 浏览:660
深圳市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和260公里海岸线,海域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近年来,我市海域使用需求增长迅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须改变现状,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开发保护空间合理布局、开发方式切实转变。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严格规范我市海域使用行为,加强对海域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陆海统筹、规划先行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原则,将具体要求落实到海域使用规划、海岸线保护管理、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
创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条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嵌入海域使用的各个环节,规定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线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并不得与其相冲突;严格管控围填海用海,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建立海洋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沙滩、红树林、珊瑚礁资源保护制度;严格禁止直接向海域排放油类废水、非法倾倒废弃物等九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对其设定更为严格的罚则。
加强海岸线保护 严守自然岸线
按照国家关于严格保护自然岸线的要求,《条例》设立专章创新了若干保护我市海岸线的规定,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的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并就各类岸线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明确本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健全特殊岸线保护制度,将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列入严格保护的岸线范围;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对自然岸线进行整治修复,保持岸线的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
构建海域使用规划体系 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条例》遵循“规划统筹,先规划、后使用”的原则,对海域使用规划管理进行了制度创新,明确规划海域使用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管理,严控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保障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以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为支撑,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为审批依据的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以海岸带作为陆海统筹的重要空间载体,强化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海岸带地区的引领和统筹,实现海岸带地区功能布局、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协同发展。
创新海域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海域使用行为
《条例》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具体情形,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申请批准目录。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用海项目,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考虑到实践中政府公共用海的公共属性以及特殊情形下用海的紧迫性,《条例》明确规定四类情形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同时要求该类用海情形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并签订管理协议,以明确管理责任人及管理责任。
《条例》从海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发,新设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几类必要的许可事项,并对每个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明确。
创新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创新建立了海监综合执法体制、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海域使用管理社会监督制度。其中,海监综合执法体制一揽子授权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负责海上执法,并明确其职责定位,理顺执法体制机制,从而完善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解读
一、《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制度创新?
《条例》共计8章91条,包括总则、海域使用规划管理、海岸线保护管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在如下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是,创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构建海域规划体系并完善相关规划管理制度;三是,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四是,创设划定管理范围,明确几类特殊类型的公共用海情形无需取得海域使用权;五是,创设海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六是,创新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二、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条例》明确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同时,为了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七种情形不得出让海域使用权。
三、哪些用海情形无需取得海域使用权?
《条例》明确下列用海行为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是应当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1)建设、维护公共航道和锚地;(2)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3)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4)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同时,为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上述项目用海管理责任人,划定管理范围,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四、建设海洋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条例》建立海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是强化海洋工程规划管理。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用途、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规划管控要求。二是创设海洋工程许可类型。《条例》从海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发,新设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几类必要的许可事项,并对每个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明确。三是加强海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海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开展竣工测绘,并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海洋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五、海域保护和使用怎样做到公众参与?
《条例》在以下方面建立了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制度:一是,明确对“编制、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涉及海洋保护和使用的有关专项规划”等四类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详细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意见处理方式。二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请”等三类事项,规定由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举行听证会。三是,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社会监督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